农学学报 ›› 2015, Vol. 5 ›› Issue (4): 115-121.doi: 10.11923/j.issn.2095-4050.cjas14120026
赵志毅
摘要: 为明确沟域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内在联系,笔者就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核心问题展开分析和论述,从而对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理论阐释和论证,以期对沟域经济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有所助益。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研究表明,有关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研究尚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。笔者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,并在有关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的基础上,运用整体解释的方法,从社会现象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对沟域经济进行了重新解释。沟域经济在本质上属于农村经济,具有区域经济的属性和强烈的地域性特征。在此基础上,笔者对沟域经济的法治意涵及其对法治的客观需求进行分析和论述,同时重点讨论了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必要性及其两个核心问题——政府在沟域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、农民的权益及保障。通过论证和分析,明确了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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